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决定于2018年3月1日— 4月30日,开展南京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18年1月1日前经省、市、区(园区)、江北新区人社部门许可并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宁分支机构。 二、核验内容 核验对象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如实报告2017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一)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式样见附件);内容包括: 1. 经营、财务收支情况; 2. 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备案、参加工会及行业协会的情况; 3. 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 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期限、岗位的情况; 6. 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 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年度核验报告表; (三)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去向明细表。 劳务派遣分公司需补充提供上级公司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三、方法步骤 (一)按照谁审批谁核验的原则,市人社部门负责省、市许可(含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的核验;各区(园区)、江北新区负责本区(园区)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工作。 (二)3月中旬前,各区(园区)、江北新区对应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年度核验工作布置与集中培训,将相关核验材料印发(或提供电子版)给核验对象。 (三)3月31日前,各核验对象完成核验报告并提交各项书面核验材料,或将电子版通过各地经办人电子邮箱上传。各地对核验对象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逾期不提供核验材料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告之法律后果。 (四)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劳动监察等部门查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实地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或整改后复核合格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或者劳务派遣分公司年度核验报告表“年度核验结果”栏注明合格,并加盖“劳务派遣年度核验专用章”。 四、相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核验工作。各区要认真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培训,宣传年度核验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要求,确保顺利完成年度核验工作。要强化服务,方便企业,尽可能通过网络形式发送、接受核验材料,推进不见面核验,让企业少跑路、不跑路。要落实责任,按经办人审核、处(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阅的程序严把核验质量。核验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核验结果。 (二)做好年度核验总结、上报工作。各区要通过年度核验工作,全面掌握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去向、劳务派遣企业经营、员工权益保护等情况,分析劳务派遣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做好工作总结,连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汇总表》和《劳务派遣核验结果汇总表》(另发),于2018年5月31日前,上报市局。 联系人: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万金海 联系电话:025-68788140 附件:1.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式) 2.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去向明细表 3. 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联系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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