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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08-15 18:42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8〕177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 

  为合理维护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权益,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64号)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其征地区片价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劳动年龄段人员为110388.64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为101330.64元,失业保险费标准为9058元;养老年龄段人员标准为101330.64元。 

  

    附件: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征地区片价中列支社会保障费标准测算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2018年7月26日    

    点击下载: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征地区片价中列支社会保障费标准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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