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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3年7月1日后新增加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08-15 18:42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调整2013年7月1日后新增加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3〕21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溧水区、高淳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维护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权益,从2013年7月1日起,符合《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 2010] 264号)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其征地区片价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劳动年龄段人员

  (一)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6月30日前的月缴费基数,按2009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2012年7月1日后的月缴费基数,按补缴年度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

  (二)失业保险:2001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月缴费标准,统一为47元/月;2012年7月1日后的月缴费标准,按补缴年度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确定。

  二、养老年龄段人员

  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按劳动年龄段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确定。

  附件:2013年7月-2014年6月征地区片价中列支社会保障费标准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9月24日      

抄送: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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