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年来,各地人事部门把联系和服务专家,作为加强和改进专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组织专家休假等形式,热情为专家服务,进一步体现党和国家对专家的关心、爱护,密切了与专家的联系,激励了广大专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不断作出贡献。但最近发现,个别地区人事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在组织专家出国(境)休假时,违反外事管理规定,未严格履行外事审批手续,组织专家持普通护照或其他因私证件出国(境)。一些党政干部也借机公款出国(境)旅游。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央有关规定,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反映强烈。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规范专家休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组织专家公款出国(境)休假。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不得组织专家和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公款出国(境)休假、疗养。
二、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认真清查近年来组织的专家出国(境)休假情况,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对照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类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联谊会等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专家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公款出国(境)休假。
四、为加强专家的联系服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在国内休假、疗养。组织专家国内休假、疗养的人事部门和承办单位必须有专门的经费保障,要有专人负责,认真细致,搞好服务,切实保证专家安全。要把专家休假工作同为休假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专家休假的综合效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组织专家休假活动中谋取经济利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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