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渔业行政主管厅(局)、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实施《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研究制定了《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申报表(略)
2.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