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称继续教育官方网站
|
|
|
|
|
|
|
|
最新提示:
 江苏省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02-13  2016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  05-24  2015年南京市机电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  12-21  2015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通过人员公式名  12-14  2015年南京市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式名单  12-14
   热点文章
  证书查询
  办事指南
  工作动态
  职称考试
  通知公告
  继续教育
  代理代办服务
  学历提升
南京职称继续教育官方网站 > 通知公告 > 文章内容
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
时间:2018-08-15 18:21 来源: 作者:其他 点击:
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人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人事部 

  建设部

  二〇〇一年一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

  结合我国国情并参照国外注册执业制度的通行作法,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执业注册资格分为三大类,即: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景观设计师。根据分行业分类建立和推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原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如下: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划分总体框架

  ┌───────┬─────────┬────────────────┐

  │  专业分类  │   执业范围   │     涵盖工程内容     │

  ├─┬─────┼─────────┼────────────────┤

  │ │     │岩土工程     │各类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     │

  │ │     ├─────────┼────────────────┤

  │ │     │水利工程     │水坝、灌渠、河道整治等     │

  │ │     ├─────────┼────────────────┤

  │1 │土木   │港口与航道工程  │码头、航道、防波堤、船闸等   │

  │ │     ├─────────┼────────────────┤

  │ │     │公路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隧道等     │

  │ │     ├─────────┼────────────────┤

  │ │     │铁路工程     │铁路、轻轨工程、隧道等     │

  │ │     ├─────────┼────────────────┤

  │ │     │民航工程     │机场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等   │

  ├─┼─────┼─────────┼────────────────┤

  │ │     │房屋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

  │ │     ├─────────┼────────────────┤

  │2 │结构   │塔架工程     │各类塔架及构筑物        │

  │ │     ├─────────┼────────────────┤

  │ │     │桥梁工程     │各类桥梁            │

  ├─┼─────┼─────────┼────────────────┤

  │ │     │暖通及空调工程  │采暖、通风、空调等       │

  │ │     ├─────────┼────────────────┤

  │3 │公用设备 │动力工程     │供热、制冷、供气、燃气等    │

  │ │     ├─────────┼────────────────┤

  │ │     │给排水工程    │城市给排水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排水│

  │ │     │         │工程              │

  ├─┼─────┼─────────┼────────────────┤

  │ │     │发电、传输工程  │发电、输变电、供配电、自控   │

  │4 │电气   ├─────────┼────────────────┤

  │ │     │供配电工程    │照明、防雷接地等        │

  ├─┼─────┼─────────┼────────────────┤

  │5 │机械   │机械制造工程   │制造工艺、专用设备及生产线等  │

  ├─┼─────┼─────────┼────────────────┤

  │6 │化工   │化工工程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轻化  │

  ├─┼─────┼─────────┼────────────────┤

  │ │     │电子信息工程   │                │

  │7 │电子工程 ├─────────┤                │

  │ │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                │

  ├─┼─────┼─────────┤                │

  │8 │航天航空 │航天航空工程   │                │

  ├─┼─────┼─────────┤                │

  │9 │农业   │农业工程     │                │

  ├─┼─────┼─────────┤                │

  │10│冶金   │冶金工程     │                │

  ├─┼─────┼─────────┤                │

  │11│矿业/矿物│矿业/矿物工程  │                │

  ├─┼─────┼─────────┤                │

  │12│核工业  │核工业工程    │                │

  ├─┼─────┼─────────┤(待研究确定)         │

  │13│石油/天然│石油/天然气工程 │                │

  │ │气    │         │                │

  ├─┼─────┼─────────┤                │

  │14│造船   │造船工程     │                │

  ├─┼─────┼─────────┤                │

  │15│军工   │军工工程     │                │

  ├─┼─────┼─────────┤                │

  │16│海洋   │海洋工程     │                │

  ├─┼─────┼─────────┤                │

  │17│环保   │环保工程     │                │

  └─┴─────┴─────────┴────────────────┘

  二、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逐步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的法律规章,明确注册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作为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依据。

  (二)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教育评估、职业实践、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标准。

  (三)制定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管理办法。

  三、注册工程师名称及执业范围界定

  采用专业分类命名执业注册名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XX工程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某些专业如需明确执业范围的可在注册证书上加注执业范围。

  四、管理办法

  (一)人事部、建设部的职责:

  1、筹备成立协调议事机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2、指导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3、制定各专业实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规定;

  4、对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协调各部门、各专业之间的关系。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职责:

  1、受人事部、建设部的委托,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体框架方案,负责审批专业委员会提交的立项报告;

  2、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统一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工作与教育评估工作;

  3、负责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职业实践、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标准的统一原则;

  4、确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命题工作规程,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5、统一印制“注册证书”,规范执业印章的统一模式和编号;

  3、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地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7、负责与境外注册工程师机构的联络与交流及资格互认工作;

  8、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及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的职责:

  1、协助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筹备成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

  2、审核专业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3、监督专业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有关部委或行业协会的委托,并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本专业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2、负责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3、参与本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

  4、颁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书,制作和管理执业印章。  

  (五)地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考试、培训、注册、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五、实施计划

  (一)组建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2001年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专业注册工程师立项程序及管理办法;指导开展建立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各专业管理委员会,按照专业划分,本着既有利于管理,又不造成专业划分过细过多的原则,专业管理委员会除土木可按执业范围成立专业管理委员会外,其它均按专业划分设置。具体意见如下:

  1、土地专业委员会的职能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代行,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土地专业的管理事务;

  2、岩土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负责组建;

  3、水利专业管理委员会--由水利部负责组建;

  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部负责组建;

  5、公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部负责组建;

  6、铁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铁道部负责组建;

  7、民航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民航总局负责组建;

  8、结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已组建;

  9、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建;

  10、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等牵头组建;

  11、电子信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牵头组建;

  12、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医药、轻化等部门参加,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牵头负责组建;

  13、机械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建;

  上述专业管理委员会准备工作成熟的,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即开始实施。其它专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再行组建。

  (三)完善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大纲,2001年增设塔架、桥梁专业的考试内容。

  (四)土木、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等专业涉及面广,安全性强,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将逐步在3-5年内分别实行注册执业制度。岩土工程、港工工程等专业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条件基本成熟,在近两年内推行注册执业制度。

  (五)其它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的立项工作将根据行业和市场需要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计划。

  (六)教育评估工作由建设部、教育部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参加,与考试准备工作同时开展;首批将对土木、结构、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等五个专业的有关重点院校进行教育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七)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内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成功做法,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考试标准。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各基础、专业考试的题型、题量统一。

  (八)总体规划,到2010年全面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制度。

  六、其它问题

  (一)关于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已于1995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批注册建筑师于1997年开始执业,目前工作开展顺利。根据专业发展,拟在注册建筑师中增设注册室内(装饰)设计师,其可行性由人事部、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论证。

  (二)关于注册景观设计师

  注册景观设计师主要从事风景园林设计、城市及小区景观设计和广场设计。

  注册景观设计师执业制度目前尚处于论证阶段,待条件成熟时,参照注册建筑师的模式和管理办法成立全国注册景观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指导开展执业注册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