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称继续教育官方网站
|
|
|
|
|
|
|
|
最新提示:
 江苏省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02-13  2016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  05-24  2015年南京市机电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  12-21  2015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通过人员公式名  12-14  2015年南京市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式名单  12-14
   热点文章
  证书查询
  办事指南
  工作动态
  职称考试
  通知公告
  继续教育
  代理代办服务
  学历提升
南京职称继续教育官方网站 > 通知公告 > 文章内容
关于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复函
时间:2018-08-15 18:21 来源: 作者:其他 点击:
关于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复函
浏览次数:

人办厅函〔1989〕23号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粤职改办便字〔1989〕055号函收悉。经请示部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规定,对职称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厅字〔1988〕8号)中关于全国职称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实施的精神,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我部发出《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指导的通知》(人职发〔1988〕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凡属有关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必须由人事部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才能部署执行。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群众团体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或人事部同意而自行下达的有关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规定等,各地区、各部门的职改主管部门均不得执行,已经执行的应立即停止。

  三、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职称改革政策规定而评定的职称一律无效,不得兑现工资和享受相应待遇。

 

  附件:粤职改办便字(1989)055号函

 

人事部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