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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2016年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
时间:2018-08-15 18:39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开展2015~2016年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5〕21号

各区人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工勤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2〕113号),现就开展2015~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及编外合同制人员(含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工勤人员)。

  二、培训内容

  2015~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以省人社厅指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素质读本》(以下简称《读本》)为主要教材,培训内容:2015年为《读本》(上册)四章~六章,2016年为《读本》(下册)十章~十二章,同时兼顾我市工勤人员从事岗位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其他内容。

  三、组织方式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玄武区、建邺区、秦淮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市人社局工考办组织实施。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区人社局按全市统一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四、培训形式

  本轮继续教育形式继续采用学分制;每年为一个阶段,每个阶段组织一次培训和考核;培训采取集中授课、自学和考试相结合的学习形式。由市人社局工考办结合我市工勤人员的有关情况,按全市统一的教学、考试要求组织实施。

  五、培训考核

  本轮继续教育每年集中授课12课时,由培训单位统一组织;授课结束后,学员进行自学,并根据培训要求的课题撰写学习体会;学习结束后,由市工考办统一命题,培训单位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培训单位和市工考办在省厅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和验证。考试不合格的每年可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培训。

  六、有关要求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是不断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切实做到“全员培训、终身学习”,确保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力度,将继续教育工作与晋升岗位技术等级、年度考核、岗位聘用、工资确定等项工作相结合;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是年度技能等级岗位(职务)升级考核、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不得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职务)升级考核、评审。

  (三)各单位要保证工勤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并定期检查、考核本单位工勤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建立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已参加第三轮(2012~2014年)继续教育的人员原则上由原培训单位通知参加学习,不需重新报名;新培人员填写《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审批表》(见附件),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市工考办审核,由指定培训单位通知参加培训。

  (五)2015~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由四家培训单位承担:市总工会职工技术培训中心(延龄巷2号,联系电话:84569456);市公交职校(模范马路1号,联系电话:83286012);市城建中专(龙蟠路163号,联系电话:69812658);市服务业培训中心(建宁路255号,联系电话:84414251)。

  (六)各培训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培训效果。同时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培训费。

  附件:《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审批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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