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联网结算过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2013〕25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联网结算过渡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异地就医,通过联网结算发生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参保人员先按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过渡办法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支付,其余部分再按我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支付。 二、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通过非联网结算发生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按我市职工医保现行政策规定零星报销。 三、市和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五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相关要求,做好我市职工医保省内异地联网费用结算、经办服务、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 附件:《关于实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联网结算过渡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22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医改办各成员单位。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2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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