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2015〕7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苏人社发[2015]179号文件要求,调整部分药品品种的相关信息。 二、对医保目录西药部分第279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增加的品种,即“氨麻美敏片、氨麻美敏片(Ⅱ)、氨麻美敏片(Ⅲ),氨麻美敏口服液,氨麻苯美片,氨酚伪麻美芬胶囊,氨酚伪麻美芬片、氨酚伪麻美芬片(Ⅱ)、氨酚伪麻美芬片(Ⅲ),氨加黄敏口服液,洛芬葡锌那敏片”,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 0。 三、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相关信息的梳理衔接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当地药品目录的维护、更新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时做好调整数据前的准备工作,向参保人员做好宣传解释。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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