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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前培训工作的
时间:2018-08-15 18:39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组织开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前培训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5〕168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处:

  为做好我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前培训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前培训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6号)和《关于印发〈南京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宁人社〔2014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本次培训以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提升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能力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工作人员队伍。

  二、培训对象

  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管理单位中符合登记条件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治理念、公务员职业道德、公共管理、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机关工作实务等基本知识。

  四、培训组织与实施

  市属参照管理单位的培训工作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分批次开展,每个班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一般利用周末进行,由市电大培训中心具体承办。各参照管理单位具体培训时间及人员另行通知。培训期间的考勤工作由各参照管理单位负责,每个培训课程均需考勤登记,确保全员参训。培训结束后,各参照管理单位将《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前培训考勤表》(附件1)报市人社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人员,由各参照管理单位自行处理。市属参照管理单位的培训经费由市人社局统一支付。

  区属参照管理单位的培训工作由各区人社局统一组织,培训内容及要求与市人社局组织的培训一致,教材由市人社局统一发放。各区培训方案需提前一周报市人社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备案。培训结束后,要将《江苏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登记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人社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并及时上报培训总结。各区如需委托市局组织培训,需书面递交委托函。区属参照管理单位的培训经费由各区自行承担(教材及考试费用除外)。

  培训工作须在20161月底前完成。培训结束后,市局统一组织闭卷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江苏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

  五、有关要求

  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前培训是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参公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清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密组织,确保实效。培训期间不得请假,没有完成培训课时和考试不合格的,不能进行登记。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倪 敏

  联系电话:68788115,68788280(传真)

  电子邮箱:63933084@qq.com

  市电大继续教育学院:伍毅秀

  联系电话:82212155

  

 

附件:1.《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前培训考勤表》

   2.《江苏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登记汇总表》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公 务 员 局   

20151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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