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