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