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称办20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职称办《关于取得职(执)业资格人员申报职称政策的答复意见
》,现将意见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造
价工程师、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土地登记代理人、管理咨询师、招标
师、广告师等职(执)业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书为准)的,其效力与评审相同,可按照相应系列高级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