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称字〔2014〕1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医药工程师(主管药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17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5份
南京市医药工程师(主管药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具有实践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技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能够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在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创新开展工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医药工程,包括中药、化学合成药、生物制药、药物制剂、医药药物分析、制药企业设备、产房及仓储物流管理、医药数据库开发、药事管理与经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对应(不含交错)申报医药工程师(主管药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医药经营药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医药经营药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医药经营药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医药经营药师)职务4年以上;或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医药经营药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医药经营药师)职务1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医药经营药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医药经营药师)职务1年以上。
(二)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工程师(主管药师)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有关药事法规并正确开展药事活动。
(三)了解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方法或路径。
(五)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本单位主导产品的开发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三)参加过技术较复杂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四)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五)参加本单位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六)参加2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七)主持或参与新药、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
(八)具备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合理用药、质量体系(GMP、GSP)等指导、建设和实施的能力。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消化、吸收、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研发的新产品获市级以上奖励(以个人证书为准)。
(三)主持、组织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加过市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创税后利润20万元以上)。
(四)因在专业或技术工作上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含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五)解决较复杂疑难类技术问题,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取、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八)在药品研发中,获得药品生产或药品临床批件的主要完成人。
(九)在医药质量管理活动中,获得显著成果的主要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论文论著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学术和技术领域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不满4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励)或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
(三)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医药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大学专科以上申报人员须提供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申报人员须提供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还需提供与业绩成果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均指医药工程专业,“相近专业”为理工科专业。“任现职(从业)以来”中的“从业以来”仅适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近五年为主。
第十八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医药工程专业等工程(医药药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资格(技术员,医药经营药士)。
2、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员级资格并受聘员级职务4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通过初级考试取得员级资格并受聘员级职务2年以上,可初定助理级资格(助理工程师,医药经营药师)。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理级资格(助理工程师,医药经营药师)。
(二)申报医药工程专业等工程(医药药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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