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称字〔2014〕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文物博物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17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5份
南京市文物博物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参与科研活动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科研、征集、鉴定、保管、文物博物技术、文化创意、安全技防、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期内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馆员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职称外语(古汉语)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二)获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年满50周岁;或申报本系列历史时期考古专业。
(四)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参与过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或6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参与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l项以上,并参与撰写学术报告或论文。
(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独立鉴定、征集过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具有一定的辨伪能力。
(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保管工作程序,参与制定库房文物保护方案并实施;并对管辖文物能适时采取防虫、防霉、防尘、防腐等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2、独立完成5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保管或文物数据库采集编辑工作。
(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2处以上中型或3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付诸实施并通过验收。
2、参与制定区级文物保护规划1项,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六)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文物修复技术(50件三级以上文物),能独立承担三级以上文物的技术保护工作,并写出技术总结。
(七)从事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参加举办过大型展览1次以上或参与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5个以上(含布展、建档制作方案、撰写提纲等)。
(八)从事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普通话二级乙等证书,熟悉博物馆讲解业务,具有组织教育基地(志愿者、参与重大接待)活动的能力,在中、小学或社区开办讲座。
2、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3、独立编写1个中型以上陈展的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完成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等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十)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胜任本职工作,业绩突出。
(二)区级以上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级以上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且提交独立撰写的调查报告、文物赏析文章、文物修复保护报告、考古发掘简报1篇以上或文物藏品图录及汇编条目(20条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学术和技术领域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不满4年,申报馆员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在市(厅)级以上有一定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科较重要的研究成果1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文物博物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资格聘书为依据。业绩成果均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均指文物博物类专业,“相近专业”为与文物博物工作相关专业。
第十八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文物博物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理馆员资格。
(二)申报文物博物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助理馆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