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称字〔2014〕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党校系统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17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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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党校系统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参加科研和调研,取得有一定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能较好讲授本学科专业课、基础课或专题课,并结合社会发展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独立开展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突出;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校从事教学和科研等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助讲)资格并受聘助教(助讲)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下列学历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职称外语(古汉语)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二)获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年满50周岁。
(四)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学与科研的能力。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平均每年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不少于20课时,教学测评优良率在90%以上。
(二)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20课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良好以上。
(三)独立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
(四)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班风良好;或担任班主任不满2年,但被评为先进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先进集体;或承担过1门以上的课程辅导、答疑、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一条为必备条件):
(一)在本专业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必备条件)。
(二)主持区级党政部门以上决策咨询课题1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党校科研课题或专项研究1项,通过立项部门鉴定,已完成结项,材料齐备。
(四)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形成调研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党校系统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党校系统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等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十五条 党校系统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党校系统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教(助讲)资格。
(二)申报党校系统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