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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资格条件的通知〔本通知从20
时间:2014-04-08 00:00 来源:江苏省经贸委 http://www.jsetc. 作者:职称计算机服务专员 点击:
关于印发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资格条件的通知
〔本通知从2015年01月01日起执行〕
2014-04-08 点击次数:1849

宁职称字〔20142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4317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317日印发 共印5


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学科知识;有较丰富的律师、公证员业务实践经验,能办理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公证事项;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公开发表或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论著;具有基本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公证员资格并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中从事律师、公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期内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律师、公证员资格:


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并受聘四级律师(公证员)职务4年以上。


(二)取得律师、公证员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三级律师、公证员资格。


1.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外语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以上学历。


(二)获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年满50周岁。


(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公证业务知识,以及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其他学科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国内法学动态,能提出律师、公证业务研究课题,并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九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有较丰富的律师、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律师公证业务,解决律师、公证业务中遇到的较疑难问题,工作成绩较显著。


(二)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卷宗规范、整洁,材料收集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三)办案过程适用法律准确,代理词或辩护词有一定水准,公证质量较好无明显失误。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律师、公证某项业务工作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区级以上律师、公证业务管理机构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市级以上律师协会或公证协会认定)


(二)办理过在区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法律、公证事务并受到区级以上律师、公证主管机构的好评(由市级以上律师协会或公证协会认定)


(三)获区级以上某项律师、公证业务优秀称号。


(四)获区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律师、公证协会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撰写、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律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CN刊号)或本专业市级以上行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且提交独立撰写的本专业研究论文、业务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并受聘四级律师(公证员)职务3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公证员资格后,除具备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区级以上某项律师、公证业务优秀表彰称号。


(二)获区级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三)主持或主办在区级以上律师、公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较疑难、复杂法律事务2件以上(由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资格聘书为准。业绩成果均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均指法律法学专业。


第十八条 取得律师、公证员资格后,初定四级律师、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具备专科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