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称字〔2014〕2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农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17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5份
南京市农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熟练运用计算机于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农业机械、水产、林业等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含公务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并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
(一)申报农业机械(林业、水产)专业工程师资格还应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二)申报林业专业工程师资格还应:了解《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种子法》以及《植物检疫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业机械专业工程师申报人员应具备:
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或完成过对行业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2、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的制定、设计,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或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或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或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完成本企业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或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或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或完成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4、完成高性能、高技术或技术密集产品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或完成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水产专业工程师申报人员应具备:
1、参加完成过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工作l项以上;或独立(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l项以上产品的设计、制造;或工程设计、安装以及技术支援工作。
2、在产品或设备研究、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工作中,独立解决过2项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总结有效地组织协调生产各个环节工作的经验,编写、修改、完善本部门分管范围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并得到实际采用。
3、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2项以上;或参与市(厅)级以上技术推广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l项以上或县(局)级2项以上。
4、在丰产试验或生产中,负责1个环节(或1个项目)以上的设计、施工工作;或参与制定1项以上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生产、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规划或规程。
5、参加编写过水产技术推广的培训教材,并承担过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教学工作;或从事渔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技术培训、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渔业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或参与负责运用信息技术在海洋与渔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三)林业专业工程师申报人员应具备: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生产、科研、推广等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区级以上下达的生产、科研、推广等项目;或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
2、参加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或参加选育当地1种林木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区级以上认定的优质、高产、高效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3、参加区级以上营造林、森林工业、林产化工生产性项目及技改项目的建设;或参加区级以上森林保护责任区内森林保护项目的建设;或参加区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规划、林业专业调查。
4、参与兴办实体工作,有效促进本部门林业产业化进程;或从事林业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技术工作。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专利(前五名),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五名)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四)参与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五)农业机械专业工程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也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2、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并通过鉴定或验收;或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机械产品或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或2项区级以上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并转化为生产力。
4、提出1项科技建议,为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或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或3项区级以上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六)水产专业工程师申报人员,也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完成推广l项以上被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水产科技成果,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区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可。
2、负责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或分管项目主要产品设计和生产、施工安装及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
3、在科教兴渔、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渔业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受到区政府以上表彰。
(七)林业专业工程师申报人员,也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并推广造林面积1万亩以上(区、街道相应递减30%)、增益10%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0.5万亩以上(区、街道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造林工程1万亩以上(区、街道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营林工程2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市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年增长率达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标准。
3、作为技术骨干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5万株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3年或累计5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作出较大贡献。
4、参加职责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达部级标准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参加区以上森林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2次以上,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参加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技术工作或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5、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等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10%以上的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开发的新产品被评为市级以上名优产品或绿色食品。
6、参与林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指导信息服务、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或创新业绩,获区级政府以上表彰。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且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际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大专毕业不满4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晋升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要具备破格条件中的一条。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
(五)在市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3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六)参与出版过专门著作或译著(前五名或一个以上主要章节完成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农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申报人员需提供与业绩成果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为依据。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相近专业”为农科类应用型专业。以上条款适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
第十七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农业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农业工程系列技术员资格。
2、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员级资格并受聘员级职务4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通过初级考试取得员级资格并受聘员级职务2年以上,可初定农业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资格。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农业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申报农业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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