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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港务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时间:2014-04-08 00:00 来源: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http://rsks. 作者:职称咨询专员 点击:
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港务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本通知从2015年01月01日起执行〕
2014-04-08 点击次数:5129

宁职称字〔20142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交通、港务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431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317日印发 共印5


南京市交通、港务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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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具有实践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能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技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能够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在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创新开展工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公路、桥梁、隧道、航道、港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机电设备、质量安全监督、车辆检测、船舶检验、运输吊装等科研、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以下学历均为国民教育学历):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

  (二)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及政策。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

  (四)能对一般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开发的方法或路径。


(五)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本单位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参与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四)参加过技术较复杂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五)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

  (六)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全过程。

  (七)参加本单位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八)参加2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九)参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专业技术性标准)的起草、编制和修订。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研发新产品并获市级以上奖励(以个人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加市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参加完成交通港务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开发项目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五)参加完成技术引进、消化、推广、改造或开发项目,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六)完成过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过1项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七)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生产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八)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条 论文论著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CN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学术和技术领域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不满4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及相应奖项)或区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


(三)直接负责或技术负责完成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四)获得市级以上交通工程优质工程奖(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交通港务工程专业中级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大学专科以上申报人员须提供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申报人员须提供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还需提供与业绩成果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均指交通港务工程专业,相近专业为工科类应用型专业。任现职(从业)以来中的从业以来仅适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近五年为主。以上条款适用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


第十八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交通港务工程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2、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申报交通港务工程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