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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8-15 18:18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南京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宁人字(2009)10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人字〔2009108

 

 

 

 

各区县委、区县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南京市人事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南京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创建学习型机关,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公务员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是指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公务员在一年内参加教育培训的结果折算成学分,并在年末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能力、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实行在市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综合管理、机关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综合管理。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综合管理。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两部分组成。

 

 

必修课是指按公务员管理的要求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参加的培训课程,包括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个人自身发展需要所选择的课程。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学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公务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境外培训或发表论文等按项目设置分值。

 

 

处级及处级以上公务员每五年需完成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年不少于14天)、总学分不少于420分(每年不少于84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必修课累计学分不少于280分(每年不少于56分)。

 

 

其他公务员每人每年需完成不少于12天、总学分不少于72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当年完成培训学分累计超过规定学分的,超过的学分可转入下一年度,按选修课学分计算,五年内有效。

 

 

第七条  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每年及时公布当年公务员培训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及其分值。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培训项目,同时报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学分。

 

 

第八条  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建立南京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对市级机关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和考核工作实现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区县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可通过南京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和考核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参加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所在单位安排的业务培训和其他在职培训,其学分均由公务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培训管理)部门在南京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

 

 

各单位可通过南京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了解掌握本单位公务员培训的整体情况,公务员本人也可通过该系统查询个人参加培训的学分情况。

 

 

第九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获取、折算和登记的方法为:

 

 

1、参加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按实际培训天数(学时)计算为相应的必修课学分。

 

 

2、参加南京市干部在线学习中心中国南京公务员学习网在线学习。学习及考核情况系统将自行登记,合格者将自动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每年最高按选修课24学分计算,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予以登记。

 

 

4、经组织安排,到外地参加相关培训(不含会议),以培训通知、单位领导签批意见或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天数(学时)折算为必修课学分,由所在单位予以登记,每次最高不超过48学分;出国()培训以国家部委和省、市外办出国()任务批件为准,按实际培训天数(学时)折算为必修课学分,其中培训天数在15天以内的,最高折算为必修课24学分,15天以上的统一折算为必修课48学分,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予以登记。

 

 

5、发表论文,刊载在市级刊物上的,登记必修课12学分/篇;刊载在省级刊物上的,登记必修课24学分/篇;刊载在国家级刊物上的,登记必修课48学分/篇,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予以登记。

 

 

6、经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安排,各级领导干部参加教学活动,按其授课总学时的5倍折算为必修课学分,当年累计折算学分不超过48学分。

 

 

第十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如实在培训证书上反映、登记公务员培训情况。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记载培训学分,并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公务员完成培训学分的情况进行评估,对未达到培训学分要求的,要及时督促公务员完成学分任务。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公务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一般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单位未完成当年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不得超过15%。公务员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严肃纪律,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律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追究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各单位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各区县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及省对公务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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