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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 建设标准与认定办法(试行)
时间:2018-08-15 18:18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 建设标准与认定办法(试行)

宁促就字〔2011〕3号

各区(县)促进就业委员会: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创新创业城市建设和聚焦“四个第一”的要求,为鼓励引导各级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支持帮扶更多有志于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结合实际,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认定与管理办法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

  (一)、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

  1、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有完善的服务功能和体系,目前运营状况良好;

  2、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面积在5000平方米左右的园区;

  3、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和创业指导专家;

  4、入驻园区企业合法经营,用工规范,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5、配套服务完备,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可为入驻的创业企业提供人事代理、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融资、信息、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6、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规定,建有清晰的入驻企业台账,各类数据完整、准确;

  7、入驻企业(实体)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占园区内企业(实体)总数的50%以上,且带动大学生就业效果明显。

  (二)、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符合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的基本标准(除园区建设面积要求外)。

  2、园区内为初始创业大学生入园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创业孵化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信息和融资等一系列创业孵化服务和相应的创业孵化扶持政策,帮助大学生兴办的中小创业企业(实体)成熟长大,降低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创业孵化办企业(实体)的成活成功率。

  3、园区建有正常的企业(实体)孵化入驻与退出制度,在孵企业(实体)20家以上,今后每年新进入基地孵化的企业(实体)和孵化成功退出基地的企业(实体)不少于5家。

  (三)、南京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被认定两年以上的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其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管理规范、带动就业人数较多,在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中具有突出的示范引领作用,经复核评估后,由市促进就业委员会按一定比例直接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申报与认定程序

  1、申报: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高校为扶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相对独立特色园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主体不分投资性质为吸纳扶持大学生创业兴建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创意园等创业场所,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2、受理: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和日常管理服务,对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材料完整真实后,于每年10月份向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附审查合格的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3、审定: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市就业促进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评

  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报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审批、授牌。

  三、政策支持与奖励

  1、被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市财政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建园(基地)补贴。

  2、入驻被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者或企业(实体),按规定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3、被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创业者或企业(实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落实相关税费的减免政策。

  4、入驻被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实体)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应的贷款贴息政策。

  四、管理与考核

  1、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主办方具体负责,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属地化服务原则,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要为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服务场所,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派人主动协助园区做好管理并提供热情周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2、在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显著位置公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应建立基础台账,准确反映园区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

  3、对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实行每两年复核与评估一次,复核与评估工作由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复核评估不符合创业园暨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表》

  南京市促进就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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