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人社〔2013〕11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新政人员); (二)按《办法》第十七条、《南京市关于解决失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指导意见》(宁征保组[2011]1号)规定,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征地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三)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二、调整范围 玄武区、秦淮区(含原白下区)、建邺区、鼓楼区(含原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三、调整办法 (一)基本生活保障金 从2013年1月1日起,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首次领取标准核定制度。 1、新政人员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待遇人员,保障金月计发标准由原720元调整为837元,月增117元;2013年1月1日起新增人员,首次计发月标准为720元,从2013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保障金。 2、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待遇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计发标准的10%增发保障金。同时对征地时为第四年龄段且选择第二缴费档次的人员,保障金标准上调至603元。 2013年1月1日起,到达养老年龄人员的保障金起付标准以2012年原劳动年龄段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所对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为准,2013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保障金。 (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费 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增发25元,由220-360元调整至245-385元。 (三)高龄补贴 1、新政人员及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高龄补贴。截至2012年12月31日已领取高龄补贴的85周岁以上人员,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2、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高龄补贴。 四、调整资金渠道 调整增发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从原支付渠道列支。 五、调整时间 此次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2013年南京市新政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计发标准表 附表2:2013年南京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计发标准表 附表3:2013年南京市被征地人员高龄补贴计发标准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5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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