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称继续教育官方网站
|
|
|
|
|
|
|
|
最新提示:
 江苏省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02-13  人社部发〔2014〕9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  05-1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_政府信息公  03-13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01-26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  01-21
   热点文章
  证书查询
  办事指南
  工作动态
  职称考试
  通知公告
  继续教育
  代理代办服务
  学历提升
南京职称继续教育官方网站 > 通知公告 > 政策法规 > 文章内容
关于调整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8-08-15 18:18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调整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3〕1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建设幸福都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本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和范围

  (一)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2013年度省新增补的基本药物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零,并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120种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20个百分点。

  (二)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中278种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降低10-20个百分点。

  (三)提高部分价格昂贵的特殊医用材料支付上限,降低个人自付比例。

  (四)将曲妥珠单抗注射剂(赫赛汀)、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和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提高部分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保底额

  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月划帐额低于90元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9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个人帐户月划帐额低于120元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120元/月。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5%、80%调整为90%、85%。

  (二)适当扩大门诊大病范围

  将精神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按现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具体病种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三)提高生育住院分娩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其他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分娩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85%、80%、65%调整为90%、85%、75%。

  (四)调整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标准

  将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标准由原60元/年·人调整为70元/年·人。各高校应及时修订和完善门诊包干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相应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学年门诊包干经费使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及时将门诊包干经费拨付到位。

  四、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将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由原90天调整为98天,符合晚婚晚育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表

   2.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表

   3.调整支付上限和个人自付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8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100份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