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就管办〔2013〕21号
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实时掌握我市人力资源动态信息,更加有效地对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根据《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度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 二、年检对象 (一)2012年12月31日前领取全国统一版本《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2010年12月31日前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证件编号为数字或以“AC、AN、AW”字母开头,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年度年检,并换发全国统一版本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处于单位就业状态人员,不参加本次年检。 三、年检手续 (一)本市户籍年检对象在年检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年检手续。 (二)外省市户籍年检对象在年检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暂住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年检手续。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相关工作人员需逐一核对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并在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作年检记载。符合换证条件的应予换发新证;年检合格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四、年检要求 (一)做好年检工作,有助于维护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掌握我市失业人员基本状况。通过年检进一步夯实各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工作,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与管理。各区要高度重视本次年检工作,积极、认真、稳妥、细致地组织实施。 (二)本次年检工作面广量大,加之部分区县的区划调整、更名,迫切需要通过年检对相关数据加以更新整合。各区一定要严格把好年检质量关,充分利用此次年检契机,及时做好失业人员相关数据的动态维护。 (三)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调离我市、出国、参军、升学、死亡等人员,应及时注销失业登记。 凡在年检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应在信息系统中封存锁定,暂不纳入失业人员统计。 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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