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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8-15 18:18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切实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3〕295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办理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可通过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人社局栏下载相关表格资料,填写后到具有管辖权的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提交申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所需相关材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于符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行政许可的办理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三年到期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年度业务培训不少于十课时的证明,职工名册,本单位三年以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以及有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说明”等材料。如果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规定办理。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延续。

  三、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变更行政许可的办理

  劳务派遣单位因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当携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等材料,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不予变更。

  四、关于跨社会保险统筹区在我市设立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的办理

  跨社会保险统筹区在我市设立劳务派遣分公司的,应当携带“《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动合同文本,集体合同文本,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职工名册”等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

  五、关于劳务派遣分公司向许可机关报告的办理

  劳务派遣单位到市外跨社会保险统筹区经营,或者在我市跨社会保险统筹区经营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携带“《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报告表》,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许可机关报告。许可机关受理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存档,做好相关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政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从2014年起,各区应将本地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情况定期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本通知遇有情况和问题的,请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联系。

  附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

        3、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报告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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