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
宁人社〔2014〕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培养步伐,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精神,从2014年起,对企业当年新开展的,在国家、省和市职业(工种)范围内的企业职工上岗和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根据“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给予培训补贴。现将补贴发放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企业职工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公布的上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社局等部门颁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300元; (二)取得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400元; (三)取得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500元。 二、补贴办法 (一)申领对象基本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从申领之日向前计算),并在当年参加上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社局等部门颁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在同一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且每人同一等级同一职业(工种)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二)申领办法 对职工参加上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社局等部门颁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补贴,由组织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申领。 对职工参加由企业出资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企业直接申请补贴。对职工个人参加社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个人先行向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用,再委托培训机构办理补贴申领手续;或个人直接申领。 (三)申领材料 1、企业、社会培训机构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南京市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附件2); (3)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市民卡上的银行卡卡号; (4)培训发票复印件; (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由社会培训机构代领的应提供培训机构与个人签订的代领协议书。 其中,材料3、材料4中复印件经申请企业、培训机构初审后,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2、个人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材料2、材料3、材料4、材料5。 (四)补贴资金的申报核拨 1、企业、培训机构或个人按所在行政区域,每年每季度首月,可向所在区人社局申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区人社局在接受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企业、代领培训机构或个人反馈情况并退回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录入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并汇总报市人社局。 3、市人社局对各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汇总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局的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核拨给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由其代为拨付。 企业出资并组织培训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的或个人申领的,通过市民卡发放给个人。 三、相关要求 (一)各区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辖区内技能人才培训及补贴申领工作,提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基础台账,有效甄别申领补贴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三)市人社、财政部门将加强监督管理,对虚报、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 (四)《关于实施政府购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宁人社〔2012〕438号)中的培训补贴申请和资金拨付办法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2、《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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