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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南京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8-15 18:18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完善南京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宁社险管〔2014〕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方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手续,根据《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2]1号)、《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宁人社[2012]142)规定,现就完善我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认证时间 

  每年11日至625,为当年度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认证期,其中41531为社区集中认证期。 

  二、改革认证办法 

  (一)单位认证与社区认证相结合。在集中认证期内,由各单位负责组织通知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按就近原则到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年度认证手续。 

  (二)单位组织活动与认证相结合。在当年度认证期内,单位组织开展离退休人员各项活动时,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以下简称人社网)向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申报,并下载相关认证花名册,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完成签字确认手续后,可视为完成当年度认证手续。 

  (三)市社保中心活动与认证相结合。离退休人员参加市社保中心组织的活动,并按规定完成签字确认手续后,可视为完成当年度认证手续。 

  (四)康复出院与认证相结合。离退休人员持市民卡(医保卡)在认证期内完成康复出院结算的,可视同完成当年度认证手续。 

  (五)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委托认证。单位登录人社网查询、核对本单位长期居住异地的离退休人员信息后,下载《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邮寄通知离退休人员在认证期内到其居住地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办理认证手续,并将由认证机构盖章的《协助认证表》寄回单位。 

  (六)定居国外、港澳台地区离退休人员书面认证。单位通知本单位定居国外、港澳台地区离退休人员,在认证期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邮寄给单位。其中:定居国外的需提供其居住国的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健在确认表;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应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出具的内地退休、退职人员生存证明;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应提供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或市台联出具的健在证明 

  (七)单位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承担最终认证责任。离退休人员可自主选择以上任意一种途径完成年度认证手续。单位应及时查询人社网,掌握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认证情况,统筹组织、引导离退休人员在认证期内完成认证手续,并定期将在本单位完成认证的人员情况上传到人社网。 

  三、相关规定事项 

  (一)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认证工作,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通过参加活动和进入社区完成认证手续。 

  (二)单位应在625日前,向市社保中心提交当年度在本单位完成认证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以及居住异地的离退休人员认证书面材料,完成认证申报工作。 

  (三)离退休人员应持本人市民卡(医保卡)、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办理认证手续。 

  当年度新办理退休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认证。 

  (四)离退休人员逾期未完成认证的,自7月起将暂停支付养老金;单位为其补办认证手续后,市社保中心从单位申报补认证材料的次月起,恢复其养老金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金。 

  附件: 

  1、《2014年度南京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安排》 

  2、《2014年度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花名册》 

  3、《2014年度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汇总表》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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