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的通知
宁人社〔2014〕5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市继续教育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更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重要载体。我市继续教育基地分为市级基地和区级基地两个层次。 二、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经验,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需具备经人社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需出具由编制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二)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具备现代远程教育条件,具有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培训和信息管理平台,可实现继续教育网上培训; (三)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行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其中,市级基地师资队伍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师资一般应不少于60%。区级基地师资队伍中,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不得少于1/3。 (四)有较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和从事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有相对完备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基地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 (五)围绕本行业领域发展特点,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培训不少于1000名专业技术人员,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培训不少于500名专业技术人员。 三、凡具备上述条件且愿意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均可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步骤如下: (一)由申报单位在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写《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并将相关材料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填写推荐意见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同级人社部门复核; (二)人社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逐一进行评估,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三)市、区人社部门分级负责市、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基地名单、培训权限等将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必须在“系统”中填写《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班申请表》(见附件2),并将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师资安排表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其中市级基地办班的,报市人社局备案;区级基地办班的,报区人社局备案。经认定后举办继续教育活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培训结束后,基地需登录“系统”,填写《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学时由“系统”自动记入参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培训学时中。 五、市(区)人社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年度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基地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相关设施配套情况、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培训效果评估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对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对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没有开展任何继续教育活动的,或借继续教育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附件:1、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 2、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班申请表 3、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登记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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