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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8-15 18:18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就管办〔2014〕11号

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实施全市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44号)要求,自201411日起,全市实行统一的职业介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资金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内由市统一列支,通过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直接拨付至享受单位或个人。为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经商市财政局社保处同意、并经局批准,制定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并就做好各项补贴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劳动者失业登记,以及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登记,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实施补贴政策的前提条件。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应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切实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打好补贴落实的基础。 

  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基础,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方可享受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就管【200918 号)规定的范围及流程,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三、把握好补贴期限。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以及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都不超过三年,对此前享受原五县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应合并计算。201411日前享受原五县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政策。原五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应对此前享受原五县补贴政策人员进行全面的梳理、认定,建立台账,并将享受政策情况录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录入信息系统的享受期限与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合并计算。 

  四、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可在20142季度一次性申请201412两个季度的职业介绍补贴。 

  五、落实好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因原五县此次纳入全市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范围,对此前享受原五县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以及20146月底前未及时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登记手续的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1201411日前享受原五县用人单位岗位、社保补贴期限未满、符合规定条件、同一用人单位继续申报201412季度补贴的,经与区录入数据比对后,可享受剩余期限的补贴,无需重新办理就业困难认定、就业登记等手续。 

  2、用人单位201411日后新招用符合就业困难条件人员的,可在20142季度一次性申请201412季度的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所在区受理、审核通过后,于2014711日前报市就管中心统一处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01411前享受原五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申报的,以及201416月,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基本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在20146月底前补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申请12季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自20143季度起,严格按照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登记、补贴申报的流程办理。 

  六、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高度重视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工作,加强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好各项补贴的审核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七、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补贴的受理、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各项补贴受理审核情况和汇总表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区 年第 季度补贴受理审核情况表 

  区 年第 季度 补贴汇总表

 

  附:《南京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20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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