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师资及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5〕43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标定点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管理工作,更好地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施情况,现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师资管理 中标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一)师资资质准入要求 理论教师和实操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匹配的上岗资格条件: 1.初级技能培训岗位要求: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等职业院校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等职业院校以上学历及相当于中级工或中级职称以上资格。 2.中级技能培训岗位要求: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实操教师应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或高职院校以上学历及相当于高级工或中级职称以上资格。 3.高级技能培训岗位要求: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为高级技工学校或高职院校以上学历及相当于技师、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以上资格。 (二)科学合理配置师资 为规范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专兼职教师授课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中标工种应至少配备2名理论教师和2名实操教师,其中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2人。 2.每名教师只允许讲授2个相关工种的课程,专职老师不允许在其他机构兼职;兼职教师最多在3家机构兼职。 (三)开展师资入库工作 按照“专业齐全、择优入库”原则,筛选优质师资入库,建立师资库,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授课任务。加强师资库的信息化建设,对库内师资进行动态监管。依据督导考核结果对师资库师资进行调整补充。考核内容包括入库师资工作实绩、教学情况、学员评议等内容。 (四)推行师资能力提升 依托高校、高职院校、高级技工院校对师资进行培训,通过传帮带、职业竞赛、内部交流等形式,定期组织开展研讨、观摩教学活动,提高师资的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水平。 二、规范场地及设备管理 具有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等各项就业培训所必须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并具有相应规模。 (一)严格教学场地管理 1.需具备必要的办学场地。理论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的,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具有消防安全意见书。 2.教室面积应达到1:1.5(人/㎡)比例,即40人教室至少需要60㎡以上。 (二)严格教学设施管理 1.办公场地及设备应满足工作需要,需配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通信设备和档案柜等办公设备。 2.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无危房,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3.技能培训设施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每个职业 (工种)实训设备、工量具应至少保证2-8人一台套;电脑及 相关专业要求一人一机;符合环保、安全和卫生相关安全规程。 三、加强督导,保障培训实效 各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巡查、重点抽查、举报专查等方式进行培训质量监控。就业培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师资库内教师需悬挂本人胸牌上岗,严禁培训机构使用师资库外教师上课。对于胸牌私借他人或者所授课程与课程表不相符者,一经查处将会取消师资资格。 (二)对入库师资实施动态考核评估机制,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学员反应强烈且不能有效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师,应取消其师资资格。 (三)对于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各区人社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定点培训机构提出警告,停止其办班审批,并逐级上报,由市人社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符要求,取消其中标机构资格。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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