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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8-15 18:18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4〕258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改进人才落户办理手续,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引,按照市委、市政府“合理调控人口规模、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口结构”的部署要求,同时紧密结合我市人才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户籍管理政策,稳妥有序推进人才落户工作。

  二、基本原则

  推进人才落户改革工作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在宁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落户问题,取消其落户限制,也要兼顾一般,不断提高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大力改进人才落户条件,对优秀人才变有条件落户为创造条件落户、变允许本人落户为允许家庭落户,并简化优化办理手续,为人才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三、主要内容

  (一)各类人才落户条件

  1.对在宁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户口在就读高校的毕业生,以及毕业后一年内来宁求职的海外留学人员(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可在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落户,待落实工作单位后或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合法稳定住所处;也可自愿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系临时托管户口,不能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职业中专应届毕业生(含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的海外留学人员),允许其本人在本市落户。

  2.往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职业中专毕业生(含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的海外留学人员)实行按不同条件,分层次落户。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并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本科学历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工作满一年,并按规定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大专学历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工作满二年,并按规定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二年;中专学历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工作满三年,并按规定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且办理暂(居)住证,允许其本人在本市落户。

  3.符合本市大学生创业计划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以及持有《南京人才居住证》A证人员(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在本市自主创办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完税凭证、且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其本人在本市落户。

  4.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或创业人员和持有《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在本市落户。

  5.博士后进站人员,允许其本人在本市落户;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允许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

  6.允许其他符合相关政策的具有专业技能的特殊人才在本市落户。

  (二)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管理,增设“区(园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省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在省工商局、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市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在市工商局、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区(园区)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在区(园区)工商局、区(园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省、市、区(园区)三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属本市户口,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党的十八大明确了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市委也提出了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人才科技新名城的发展战略,人才是我市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人才落户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为人才落户我市提供便利条件,为我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加强协作配合。做好人才落户工作政策性强、服务性强,相关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担当意识和协作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努力落实好人才落户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人才落户实施细则制定和具体落实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出具人才落户相关证明资料,市教育、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出具相关证明。

  (三)强化制度落实。人才落户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并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市公安局要加强人才落户政策宣传和解读,积极回应群众期盼和社会关注。要加强人才落户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刚性问责,积极受理投诉举报,杜绝工作中不作为、缓作为,发现和查处违规办理户口问题,真正将人才落户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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