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6〕1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有关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推动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几年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项目和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再由企业和个人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 2、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项目和开支标准按新的规定执行(见附件)。 3、除原五县外,企业退休人员各类活动、图书报刊订阅及宣传、危重病慰问等十项支出仍由市级财政负担,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各区应结合同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的要求,因地制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公用经费的需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4、各区财政应先使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历年结余,市财政将在上述结余资金使用完毕后再行拨付资金。 5、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使用项目一览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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