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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8-15 18:19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6〕21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健康发展,决定从2016年起,对我市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以下简称核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我市人社部门批准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宁分支机构。

  二、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备案、参加工会及行业协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升的情况;

  (八)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三、提交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前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1)及财务审计报告;

  (二)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自律情况,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用工属地参保和经济补偿等行为,洽谈劳务派遣协议时如实提供合法资质材料、实地考证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比例和三性岗位的协商确定及公示情况,业态转型拓展情况等);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2)(附电子文档);

  (六)参加行业协会的证明材料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行业年度培训记录;

  (七)当年度劳动监察书面审查通过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当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效证明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四、核验方法

  为简化流程,方便快捷,提高效率,采取由市局监管部门与劳动监察书面审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三合一”联动审核的方法,先进行劳动监察书面审查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最后进行年度核验。核验中需要对经营情况进行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五、核验结果

  (一)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合格,并加盖“劳务派遣年度核验专用章”。

  (二)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整改后复核合格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合格,并加盖“劳务派遣年度核验专用章”。 整改后复核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办理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手续,同时提交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出行政建议书,督促及时整改。

  (三)核验结果于每年5月1日前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布。

  联系人:万金海;联系电话:025-68788140

  邮箱:1214452852@qq.com

  附件: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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