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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手续的通知
时间:2018-08-15 18:19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进一步优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手续的通知

宁人社就管〔2018〕1号

各相关单位、各高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积极落实“宁聚计划”,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及“不见面审批”行政制度改革,现就优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手续

  1. 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手续。毕业生持与用人单位签章生效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就业协议书”)即可到学校办理《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不需到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南京市毕业生接收函》(A类、B类),三方就业协议书上不再要求加盖审核专用章。

  2. 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市内就业调整手续。毕业生如需进行市内就业调整,按毕业院校就业指导部门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不需到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毕业生解约、报到证改签手续。

  3. 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不需持《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毕业生业务窗口办理报到,同时取消户口迁移证上加盖人社部门审核专用章的落户前置审批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受理窗口详见南京公安网站)。

  二、 优化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转接手续

  1. 应届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已在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开户的非公单位录用的,直接在三方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档案接收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学校据此办理转档手续。录用单位为非公性质且未在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开设档案托管户的,需到录用单位注册批准机构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开户手续,以便接收毕业生档案。

  2. 未在宁落实工作单位的落户人员,需将档案转入我市的,如户口落在自己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或各区公安机关集体户的,落户人员需携带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身份证,到落户所在区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调档手续。户口落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的,由落户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调档手续。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

 

  

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南 京 市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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