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0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南京市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宁经责审发〔2015〕3号),加强对局内部管理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局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局管干部”)是指由我局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局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局规划财务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局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局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局所属单位的局管干部离任必须接受审计。
第六条 为加强对局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局内部建立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局规划财务处、局人事处等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
局人事处负责制订局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交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实施。
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实施局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局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本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局规划财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也可直接持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任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局规划财务处的工作,及时提供与被审计局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局管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局管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局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局管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局管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等。
第十一条 局规划财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局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对局管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二条 局规划财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调查等特殊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不宜被审计局管干部本人或单位知悉的相关重大事项,可形成专题报告,直接报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被审计局管干部以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局规划财务处将审计报告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并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处罚。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局人事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局管干部本人档案。审计结果应作为局管干部业绩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被审计局管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