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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禁止使用童工
时间:2018-08-15 18:36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2016〕201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6〕5号),决定从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省组织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现将省四部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各区(园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高度自觉,把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各区(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全面排查,加大打击力度。各区(园区)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作用,结合近期十二部门联合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组成联合检查组,“全方位、无死角”拉网式排查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专项检查中发现使用童工和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三、强化宣传,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各区(园区)应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和经营者依法用工、合法经营的意识,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能力。积极宣传诚信守法的典型企业,主动曝光严重违法的用工企业,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周报制度。各区(园区)要按时将有关资料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2016年12月9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从2016年12月9日起,各区(园区)要在每周五上午下班前上报一周来专项检查阶段性进展情况和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情况表,本周未发生的,实行“零报告”。

  联系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联系电话:86590882(传真)

  电子邮箱:njldjc@163.com

  

附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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