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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十年代初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的
时间:2018-08-15 18:36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宁人社函〔2013〕104号

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六十年代初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0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8号),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同时规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待遇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社(r)通〔2009〕32号)文件精神,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本人10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标准计发。

  鉴于我市每年都在年初发文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我们对2010年下发的宁政办发[2010]8号文件进行了清理。文件中提及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标准,目前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待遇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社(r)通〔2009〕32号)要求执行,即2013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仍按本人10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标准计发。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8日

抄送: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各主管部门,第一机床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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