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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
时间:2018-08-15 18:36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4〕2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9号)有关要求,现将2014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原则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编制内在职在岗技术人员以及编外合同制人员,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坚持本人自愿和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的原则,可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

  二、考核申报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均可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一)2013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二)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规定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并完成2012~201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第三轮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

  (三)2009年底前取得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人员,并符合下列年限条件的:

  1.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14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四)2013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未考取技术等级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勤人员,可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五)为了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己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工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六)对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部队退役士兵分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工勤人员,对符合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规定的,通过岗前集中培训考核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复核认定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证书。

  (七)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可按同期同条件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申报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工作年限申报相应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员职称且工作年限满5年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八)普通学校毕业生,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见习试用期满,可直接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九)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编外合同制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各单位应创造条件安排他们参加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可按首次申报规定的条件参加培训考核。

  (十)在本岗位做出贡献的工勤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工作年限2年(各放宽条件仅限使用一次):

  1.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2.经政府人社部门组织或参与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

  3.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优秀成果,本人为该成果主要工作人员之一,并有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

  4.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

  5.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人社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

  6.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且回国后仍在本单位从事本工种工作。

  凡符合放宽条件者,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文字材料证明和复印件,经各区人社部门和市各有关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工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申报参加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的工勤人员,须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批准,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申报考核人员应填写《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并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原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符合放宽条件的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区工考部门对其申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资格后,报市工考办。升级考核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凡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申报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升级考核。

  (三)各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在申报资格审查结束后,将申报考核的人员,按行业工种、等级状况等汇总,并填写《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人员名册表》(附件2)报市工考办,同时报Excel 电子表格。经市工考办审核盖章后,委托指定培训单位组织相应的升级培训。

  (四)符合申报资格者须参加相关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其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工考办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岗位聘任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五)部分特有工种由省工考办协调省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培训考核。部分人数较少的小工种可提前2年培训,到期发证。

  (六)汽车驾驶员和计算机信息处理员两个工种的高级工考核今年继续实行全省统一理论考试。

  (七)时间安排:报名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30日。4月上旬为资格审查阶段;4月下旬至5月底为培训、复习阶段;6月为考试、考核阶段。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核发时间统一为2014年8月31日。

  所需附件1、附件2可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www.njhrss.gov.cn)自行下载填写,并严格按照规定格式上报。

  四、工资待遇兑现

  机关工勤人员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兑现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可根据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情况,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后,兑现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编制外合同制人员,其工资待遇及支付渠道由用人单位或部门按原规定执行。市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技术等级考核,由市工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工考部门、市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人员推荐等工作。

  (二)加强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各培训单位要建立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岗位规范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训课程体系,严格按已确定的培训范围和工种组织培训考核,不断创新培训手段、培训内容、培训模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岗位技能培训力度,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同时要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工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工考部门、市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纪律,并注意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六、部属驻宁事业单位及军队驻宁有关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市工考办联系人:严 翔;电话(传真):83151797

  附件:1.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

       2.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人员名册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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