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帕金森”病脑深部电刺激治疗医保待遇支付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5〕1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帕金森”病脑深部电刺激治疗医保待遇支付及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立体定向脑深部电刺激植入术”(以下简称DBS手术)及使用植入性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DBS手术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收费项目等级为乙类,参保人员先按20%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将DBS手术所用特殊医用材料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收费项目等级为乙类,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一)DBS手术专用主机(神经刺激器),医保支付上限为50000元,支付上限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理,支付上限以内的部分,参保人员先按20%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DBS手术专用配件(植入式延伸导管或植入式穿刺电极),每套医保支付上限为5000元,支付上限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理,支付上限以内的部分,参保人员先按40%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开展该项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关于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医管﹝2009﹞12号)相关规定,通过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申报。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帕金森”病脑深部电刺激治疗医保待遇支付及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65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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