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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帕金森”病脑深部电刺激
时间:2018-08-15 18:36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帕金森”病脑深部电刺激治疗医保待遇支付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5〕1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帕金森病脑深部电刺激治疗医保待遇支付及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立体定向脑深部电刺激植入术(以下简称DBS手术)及使用植入性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DBS手术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收费项目等级为乙类,参保人员先按20%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将DBS手术所用特殊医用材料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收费项目等级为乙类,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一)DBS手术专用主机(神经刺激器),医保支付上限为50000元,支付上限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理,支付上限以内的部分,参保人员先按20%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DBS手术专用配件(植入式延伸导管或植入式穿刺电极),每套医保支付上限为5000元,支付上限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理,支付上限以内的部分,参保人员先按40%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开展该项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关于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医管﹝200912号)相关规定,通过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申报。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帕金森病脑深部电刺激治疗医保待遇支付及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65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12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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