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称继续教育官方网站
|
|
|
|
|
|
|
|
最新提示:
 江苏省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02-13  人社部发〔2014〕9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  05-1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_政府信息公  03-13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01-26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  01-21
   热点文章
  证书查询
  办事指南
  工作动态
  职称考试
  通知公告
  继续教育
  代理代办服务
  学历提升
南京职称继续教育官方网站 > 通知公告 > 政策法规 > 文章内容
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的通
时间:2018-08-15 18:36 来源: 作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6〕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企业年金基金在宁管理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8日      

  

  

  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人力资源要素合理化配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函[2014]31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参加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本人自愿;

  3、属于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二、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

  (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

  (三)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计入参加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参加人员个人缴费额全部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操作实施

  (一)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窗口提交《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一式三份)(范本见附件2);

  2、企业按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形成的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的决议。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并附出资方(国资委)的批准文书(原件);

  3、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当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名册。

  (二)市人社局收到企业报备的年金方案后,按规定给予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或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企业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备。

  (三)企业根据市人社局同意年金方案备案的批复,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并选择加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四)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向市人社局报送《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缴费备案表》(见附件3),并根据市人社局的批复意见进行缴费。

  (五)《      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报备手续。

  四、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

       2、《    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范本)

       3、《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缴费备案表》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