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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京市化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7-03-14 00:00 来源:江苏省经贸委 http://www.jsetc. 作者:职称办公室 点击:
关于印发《南京市化工工程专业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2007-03-14 点击次数:2013

宁职称字(2003)21号


各区、县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化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南京市化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南京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南京市化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市从事化学工程包括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精细化工、橡胶、生物化工、煤化工、石油化工、硅酸盐、化学矿山;金属冶炼、化机化仪、化学分析、环保防腐、化学合成药、生物制药、药物制剂、医药分析等专业的科研、设计、生产、质检、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凡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经批准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外),不再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期内至少有2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职称(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 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外语要求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评审时应具备相应的职称外语能力,须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且成绩符合评审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外语:
  (一)获博士毕业(学位);
  (二)任现职期间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1957年(不含)以前出生的,经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职称计算机考试(考核):
  (一)获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宁政办发〔2003〕20号)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公共课、专业课的学习、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继续教育证书通过市区县的审核验证。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及政策;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
  (四)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组织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市级重要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曾主持重要市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主持过二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四)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现场施工、安装工作经历;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技术较复杂的大、中型项目中的某关键工序的设计;
  (六)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建设或中型以上企业的厂址选择、扩建方案的确定,不少于二项;
  (七)主持或负责本厂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八)主持过一个以上或二个以上小型的企业的生产和工艺评价或后评估,设备与工艺的选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九)主持二项以上重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负责或主要参加的科研设计项目获部省级三等奖、市级一等奖以上或市级二、三等奖二项(工程设计奖);
  (四)市(厅)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五)主持或参加的技术改造或新技术推广项目获部省级三等奖、市级一等奖以上或市级三、四等奖二次以上(前三名);
  (六)在某一生产技术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开发新产品、扩大应用新领域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七)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八)负责完成二项技术难度较高的化工、医药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负责完成二项省(部)级或三项市(厅)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提出一项科技建议,为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十一)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十二)承担或主持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十三)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十四)完成一项大型或二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招投标、施工、验收任务。
  第十一条 论文、论著要求
  任现职期间,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识学,任现职期间成绩显著,虽不具备规定的 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 2年以上,后本科学历不满5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具备破格条件两类中的一条;
  (二)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6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具备破格条件两类中的各一条;
  (三)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 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6年,后本科学历满5年的,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按破格;后大专学历满15年或后本科学历不满5年的,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具备破格条件两类中的一条;后大专学历不满15年的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具备破格条件两类中的各一条;
  (四)取得经省教育厅认定的跨学科门类两个专科毕业证书的,其中有一个专科学历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相同相近,可作为已符合破格条件中的一条对待。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级以上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劳动模范称号者;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获奖项目二项以上的获奖者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化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的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考核(面试答辩)、社会化评审、公示、批复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