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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
时间:2007-04-25 09:46 来源: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 http: 作者: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 点击:
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
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的通知 2007-04-25 点击次数:57106

宁职称办(2006)3号


市各有关单位:
  《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经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遵照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职业资格制度在国家、省、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稳步在我国许多行业得到推广。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的贯通将有力地促进人才评价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由国家人事部主管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由各省市人事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证书全国有效。
  近年来,省、市人事部门参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也陆续推出了多种系列的地方职业资格,执业范围分别为江苏省或南京市。
  同时,劳动部门也对技术性职业(工种)实施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劳动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证明。
  根据国家、省、市职业资格管理的发展现状,为促进我市职称资格和职业资格的互动发展,进一步沟通各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之间的内在联系,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我们将分批整理确定两大资格的对应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现依据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及各类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附则要求,将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见附件)整理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在与职称资格贯通方式上引入“可比照认定”原则。即凡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视同已获得相对应的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持职业资格证书和市职称主管部门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印发的《存档通知书》,向市职称主管部门申请相应职称资格证书。
  二、各单位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聘任本目录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持市职称主管部门按“可比照认定”原则发放的职称资格证书,对照相关专业或系列职称申报评审的条件与要求,申报同专业或系列高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附件: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
序号 职  业  资  格
名      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名     称
主管部门 业  务
主  管
1 价格鉴证师 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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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