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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党校系统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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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5 00:00 来源:硕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信息网(硕 作者:高级工程师服务专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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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党校系统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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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5 点击次数:75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参加教学和研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或基础课,并结合社会发展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独立开展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突出;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校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等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四)授课内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教(助讲)资格后,受聘助教(助讲)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学与科研的能力。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独立承担本学科1门以上课程教学,并且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课时以上(其中实际授课不少于120课时)。
(二)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教育,并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
(三)参与过本学科教材或辅导资料、复习资料的编写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担任教学的班级经省统考(闭卷),班平均分合格或平均分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被评为校先进班主任或所管理的班被评为先进集体或班级风貌有明显好转。
(三)完成撰写教材(含自编教材)、辅导材料、复习资料等1万字以上,经一届以上使用,效果良好。
(四)编译国内外有关的资料信息5万字以上,并被学校用于教学参考。
(五)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1项。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论文1篇,期刊上的论文每篇不少于4000字,报纸上的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期刊上的论文每篇不少于4000字,报纸上的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向省级党校以上教学管理部门提交高质量有价值的教学管理分析报告(6000字以上),已被采纳或引用、推广,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独立发表论文2篇以上(期刊上的论文每篇不少于4000字,报纸上的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教师必须考第二外语),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助教(助讲)资格后,受聘助教(助讲)职务4年以上;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教(助讲)资格后,受聘助教(助讲)3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2.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或市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或市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2项。所有奖项均取前三名,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3.在市级以上报刊、学术会议上独立发表过本专业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报刊上发表论文1篇,期刊每篇不少于4000字,报纸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参与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讲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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