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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江苏省翻译专业副译审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 http: 作者:医药工程师代理服务专 点击:
江苏省翻译专业副译审资格条件(试行)
2007-03-16 点击次数:7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有较广博的国际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从事的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翻译水平和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能解决翻译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从事口译者,承担过重要国际会议或外事活动的翻译;从事笔译者,负责过审稿、定稿工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译著);有培养和指导初、中级翻译人员工作的能力;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翻译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翻译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翻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翻译资格后,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称号者;或在重要的援外或引进等项目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要求
  取得翻译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语言翻译的基本理论。
  (二)熟知党和国家的外交路线和政策。
  (三)熟悉本专业语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状况,并对该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及其发展趋势有一定的研究,掌握该国礼节礼仪、风土人情、习俗习惯方面的相关知识。
  (四)具备较扎实的相关专业知识。
  (五)及时掌握国际翻译界对新知识、新理论的研究动向。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必须具有较丰富的翻译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翻译技巧,能够迅速适应不同领域的翻译工作需要,并能指导初、中级翻译人员工作。取得翻译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口译为主的翻译人员,应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援外或引进项目中,担任过口语翻译工作。
  (二)以笔译为主的翻译人员,应翻译过难度较大的外文作品及资料,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并完成过译文的审核、定稿工作。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翻译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笔译为主的申报者,完成的中外文互译材料必须达到100万字以上。
  (二)以口译为主的申报者,完成的口译工作达到333天以上。
  口译、笔译工作量的互换方法为:3000字/天。
  第九条论文、译著要求
  取得翻译资格后,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译著(主要译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译著)l部以上(前5名主要译者)。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翻译技巧等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第二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留学或工作的国家所用语言不是本人第一外语,出国前经过出国人员外语培训,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副译审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