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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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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硕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信息网(硕 作者:职称计算机服务专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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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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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点击次数:99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和理念;在继承和创新方面有丰富的专业实践,设计创意风格独特,因材施艺技术纯熟,能主持完成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研究或设计项目;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艺人才和指导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三)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对关键工艺或材料进行总结提高,并形成一定的理论。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的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或者参加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规范、规程,或者负责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培训教材,及主持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二)参加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级的专业展览;或者参加2项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或者主持2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品的设计及制作。
(三)主持2项以上大、中型的室内装饰工艺设计。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专业标准规范。
(二)创作或主持创作的作品获得高级别的国际专业展览评比金奖、银奖1项以上或铜奖2项以上;或者获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以上;或者获省(部)级专业评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者被省级以上有关专业单位征集或收藏作品2件以上。
(三)装饰设计经省(部)级以上评定属同行业省内领先水平,并被三星级以上酒店工程或大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采用。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3.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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