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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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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 http: 作者:职称论文发表专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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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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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点击次数:127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
第六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条
考场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场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审计考办确定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地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审计考办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符合当地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本地区范围本年度的评聘工作中有效。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三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经人事厅(局)的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
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1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二)具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效证明。
(三)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l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l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须经同级的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用印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根据受委托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通知,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评审工作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他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至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定的标准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
军队系统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部、审计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1995年8月8日由人事部、审计署联合颁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5]8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帚一早
冈位职责
第四条
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
三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二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
一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撰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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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高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二)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国家级教练岗位职责
(一)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
(二)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我国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第三章
任职条件帚二早
仕职宋仟
第十条
各级体育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第十一条
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1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二)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1年以上;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较熟练地掌握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二级教练工作4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较好名次。
(四)高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5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2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进行简单的技术交流;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或全国优秀水平。
(五)国家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担任高级教练工作5年以上;有2篇发表过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或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三名。
2.奥运会4至6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3人次冠军。
4.亚运会2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2人次冠军。
5.向国家队输送3名以上运动员或有3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5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2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6.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2次前二名。
8.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9.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5名以上运动员或有5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或2次全国最高水平此赛冠军。
第十二条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练
具有体育中专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1年以上;初步了解体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二)二级教练
担任三级教练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训练教学工作1年以上;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养的运动员3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
(三)一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2级教练工作4年以上;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的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初步掌握一门外语,熟悉本专业术语,能借助字典查阅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2名以上(含2名)或越级输送1名运动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并在全国青少年或全省(区、市)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高级教练
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一级教练工作5年以上;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2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文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技术资料;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9至14名运动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7年内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4年内有3人获健将称号。
3.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的训练层次,输送后有2至4名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第十三条
在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者,可提前或破格确定教练员职务。
第十四条
某些目前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的奥运会重点项目和一些尚无世界性比赛的非奥运会项目的教练员确定国家级教练职务时,虽未达到业绩标准,但在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和发展我国或本地区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推荐,报国家体委审定。
第十五条
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相应的职务。
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或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少数各类体校教练员,可破格晋升国家级教练职务:
1.符合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规定的学术理论水平。
2.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15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3人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3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3.奥运会项目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7年内获世界冠军或多人次获亚洲冠军。第四章
审定权限
第十六条
审定各级体育教练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必须在上级批准的合理结构比例内,按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国家级教练需由当地高级教练审核组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由国家体委审定,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
高级教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高级教练审核组进行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九条
一级教练以下(含一级教练)的审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教练审核组由当地体委人事、训练、竞赛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组成。成员一般在7人以上。审核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任职条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章职务聘任和晋升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根据教练员所在单位的编制定员和职务结构比例,在经审定具备教练员职务任职条件的教练员中按岗择优聘任。
第二十二条聘任教练员,一般每一任期不超过4年。如果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管理部门要对受聘教练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每年进行1次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进行1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非体委系统的运动队从事体育训练的人员,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曰起实行,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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