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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硕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信息网(硕 作者:建设建筑工程咨询专员 点击: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2007-03-16 点击次数:8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能够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文物博物考古、科研、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馆员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帚二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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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
  3.解决过3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撰写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
  (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l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较大突破。
  (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l项以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或市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六)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2.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
  (七)从事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八)从事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能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
  3.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九)从事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十)从事其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2项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较重要研究成果的项目主持人。
  (四)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资料或先进艺术手段和声、光、电设备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较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做出贡献,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研究解决2项对本专业进展起推动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专业工作的疑难问题,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公开出版著作、调查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各2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