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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 http: 作者:职称咨询专员 点击:
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2007-03-16 点击次数: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科研难题,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应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中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所从事专业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
  (二)熟悉本专业岗位工作标准的基本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
  (三)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二)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较好地编制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的咨询服务。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立卷人员进行培训的能力。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课题l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市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三)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当地政府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者。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档案馆、文化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经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四)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在档案专业工作中和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经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江苏省档案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填好后一律用A3即296×420mm纸复印)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相关学科:指图书馆学、情报学、文博学、汉语言、史学,以及与专门档案、科技档案直接相关的学科。
  9.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0.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优秀著作奖等相应奖项。
  1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2.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标准刊号)刊号或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或省级以上档案刊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13.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档案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论文汇编、手册类等不能视为学术著作。著作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14.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专业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论点、结论、参考文献等。论文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1500字。
  15.专业文章:指档案专业科研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16.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交流、宣读,或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明或相应的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要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7.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的档案专业省级期刊亦视为具有国家级学术期刊水平的期刊。如《档案与建设》、《浙江档案》、《上海档案》、《兰台世界》(辽宁)、《北京档案》、《山西档案》、《档案》(甘肃)、《湖南档案》、《四川档案》和《档案管理》(河南)]。期刊必须注有cN和(或)ISSN刊号。
  18.省、市级期刊:指分别由省、市专业学会和档案局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分别由省属、市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须注有CN和(或)ISSN刊号。
  19.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国档案学会、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档案理事会东亚分会等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20.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档案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市档案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2.主要环节:是指档案业务工作中主要的工作环节,通常指档案的收(征)集、整理、编目、统计、鉴定、保管保护、编研、提供利用等。
  23.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是指在档案工作创先、达标、开发、推广、研究、利用等项目中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或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直接指导、参与对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者。
  24.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为主完成:指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等约占全书的三分之一以上。
  25.参与完成:指档案专业著作(译著)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
  26.重大、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开发、利用档案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档案产生的可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通常核算为人民币形式。社会效益,涉及全局性的为重大,涉及局部的为显著;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为重大,5000元至5万元为显著。
  27.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指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l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
  。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专业文章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7.本条件中所指“经(省以上、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程序可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成绩(水平)考核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规定的相关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至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的结论并填入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