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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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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6 00:00 来源:硕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信息网(硕 作者:职称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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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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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点击次数:74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作为档案学或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主持完成过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帚二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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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二)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和独到的见解,在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
(三)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5个以上重要环节的工作任务,或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上主持完成3个以上工作项目。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过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规范标准,规范性文件及业务管理规定等,并付诸实施。
(三)具有丰富的本专业课题研究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档案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四)有很高的业务水平和很强的组织指导能力,对重大的业务建设问题能提出属行业先进的解决方案,并被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五)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相关业务方案的能力。在大专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班任课4期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工作实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或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奖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或主持编辑出版(含内部发行)档案汇编、参考资料3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或达50万字以上的编辑工作量。
(三)因本人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四)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档案馆、文化事业单位目标管理达到省一级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取得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六)在档案专业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是我省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附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作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参与完成学术著作1部并独立完成专业论文2篇。
(三)在国家级学术报刊上独立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四)独立或为主完成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或省级专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宣读的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0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
(责任编辑:工程师职称资格采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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